標題 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75周歲以上老年人高齡津貼發放管理辦法的通知
  • 索 引 號
  • 000014349/2022-02588
  • 發文字號
  • 鄂府發〔2022〕101號 
  • 成文日期
  • 2022-07-07
  • 發文機關
  • 市人民政府
  • 信息分類
  • 民政、扶貧  通知  鄂府發
  • 公開日期
  • 2022-07-26
概述   鄂府發〔2022〕101號    各旗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各大企事業單位: ... 有效性 有效


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75周歲以上老年人高齡津貼發放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2-07-26      作者:      來源:      【  】【黑色 紅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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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府發〔2022〕101號   

各旗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各大企事業單位: 

  《鄂爾多斯市75周歲以上老年人高齡津貼發放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1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7日 

鄂爾多斯市75周歲以上老年人高齡津貼發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高齡津貼發放管理,提升養老服務工作水平,根據《內蒙古自治區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內蒙古自治區高齡津貼補助資金管理辦法》《鄂爾多斯市養老服務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高齡津貼的申請、審核、發放、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高齡津貼發放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按照便民、高效和精準服務要求,逐步推行全程網上辦理。 

  第四條 年滿75周歲及以上市戶籍老年人可申請高齡津貼。高齡津貼按年齡實行分檔發放,75—79周歲每人每月100元;80—99周歲每人每月150元;100周歲(含)以上每人每月600元。 

  第五條 本辦法有效期內,依據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需調整高齡津貼發放標準、發放程序、財政分擔比例、資格認證程序等,本辦法所列相關內容按規定自動調整,無特殊情況不再另行發文。 

  第六條 民政、財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統籌協調、指導監督高齡津貼發放。 

  第七條 公安、人社、衛健、大數據中心等部門負責提供老年人相關數據信息,協助民政部門開展老年人信息查詢、比對核實等工作。 

  第八條 高齡津貼所需資金除自治區承擔部分外,由市、旗區兩級按比例納入預算予以保障?!?/span> 

  第九條 高齡津貼申請、審核、發放管理等事務可以依托鄂爾多斯市智慧養老監督調度系統完成(下稱市智慧養老系統。 

  第二章 高齡津貼申請和發放 

  第十條 高齡津貼以老年人戶籍、年齡等信息作為發放依據,依申請、經審核確認后發放。符合條件老年人申請時應當提供相關金融賬戶?! ?/span> 

  第十一條 高齡津貼申請方式: 

  高齡津貼發放實行屬地管理,按照個人自愿申請、嘎查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調查核實、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旗區民政局審批的程序審批。審批完成后在旗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或旗區民政局微信公眾號內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天),接受群眾監督,做到公開、公正、透明。 

  (一)凡具有享受高齡津貼資格的老年人,在自愿前提下,憑本人身份證或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3份)、近期免冠2寸照片(3張),向其戶籍所在地嘎查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一式三份)。 

  除前款規定外,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請人,需出具經常居住地嘎查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居住證明及有效聯系渠道和聯系方式;無身份證號碼或年齡信息有異議的申請人,需出具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戶籍證明;委托近親屬或其他人員辦理申請手續的,需提供本人委托書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3份)。 

  (二)嘎查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在接到申請后,要認真審查核實,并于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評議,簽署審核意見并加蓋公章后,將申請材料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三)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嘎查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提交的申報材料后,要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審核、登記,審核無誤后,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報旗區民政局審批。 

  (四)各旗區民政局從受理申報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統一登記造冊,納入高齡津貼發放范圍。對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各旗區民政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嘎查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均要對申請人信息分類備案,建立信息數據庫。旗區民政局指導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申請人信息錄入自治區高齡津貼系統和市智慧養老系統。 

  (五)經旗區民政局審批通過后,符合條件的老年人,自提交申請表當月開始計算領取老齡津貼。 

  (六)高齡津貼申報材料式樣由市民政局統一設計、發布。 

  第十二條 高齡津貼資金的審核、劃撥及發放: 

  (一)高齡津貼財政預算補貼資金按年度申報、撥付。 

  (二)各旗區民政局應于每年10月初,詳細統計9月30日本旗區符合規定條件、享受高齡津貼的實有人數,并正式上報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審核各地上報的實有保障人數信息后,市財政局安排下年度預算。市財政預算額度確定后,根據上年度9月30日各旗區實有人數和既定分擔比例測算、分配相關資金,并依次按年度滾動計算保障人數等信息。市財政原則上不因當年各旗區保障人數實時變化而調整本年度預算。 

  (三)高齡津貼應當通過社會化方式支付到高齡老人本人或其監護人的個人賬戶,旗區民政局應協助高齡老人在代理金融機構辦理接受補助資金的賬戶。高齡津貼也可依托社會保障卡、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等渠道發放。 

  (四)高齡津貼應當按月發放,發放時間為每月10日前。在無法實現按月發放或按月發放人力、物力、財力成本過高情況下,可以按季度發放,發放時間為每季度第一月的10日前。 

  第十三條 已享受高齡津貼的老年人,因年齡變化需調整發放標準的,由原受理機構通過信息化手段核實后,自動審核調整,無需本人再行申報。 

  第十四條 符合高齡津貼申請資格和已享受高齡津貼的老年人更換手機號碼等聯系方式的,應當在15日內向申報地嘎查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報告更新,以免影響高齡津貼申領與發放等信息通知的接收。 

  第十五條 對享受高齡津貼的老年人信息實行動態管理,各旗區民政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嘎查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每月通過智慧養老平臺進行數據比對,審核確定高齡津貼發放名單。 

  第十六條 首次為新審核通過的老年人發放高齡津貼時,應將此前審核過程中未發放的部分一次性補發到位。 

  旗區民政局應當建立健全主動發現機制,協助高齡老人申領高齡津貼,確保高齡津貼制度惠及所有符合條件的老年人。 

  第三章 高齡津貼變更和終止 

  第十七條 享受高齡津貼的老年人戶籍遷出本市的,遷出旗區應當根據公安戶籍信息,從戶籍遷出次月起停止發放高齡津貼。老年人戶籍遷出后再次遷入本市的,應當按照程序重新申請高齡津貼。 

  第十八條 享受高齡津貼的老年人,其戶口在市內跨旗區遷移的,應在遷移后30日內到戶口遷出、遷入旗區民政部門辦理高齡津貼變更手續。戶籍遷出當月的高齡津貼由遷出地發放,自遷出的次月起由遷入地發放。 

  第十九條 高齡津貼按規定每季度進行資格認證。未按照規定參加資格認證的,高齡津貼從次月起停止發放。老年人可以通過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方式重新認證。重新資格認證后,高齡津貼自審核通過當月起繼續享受,停發期間的高齡津貼從停止發放的當月起予以補發。 

  第二十條 高齡津貼于老年人死亡的次月起停止發放。 

  第二十一條 老年人的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應當在老年人死亡30日內主動向其戶籍所在嘎查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報告。未按時報告的,老年人戶籍所在嘎查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入戶調查等方式核實,并上報旗區民政局。情況屬實的,旗區民政局應當于核實當月停發高齡津貼,并責令老年人的法定贍養人、扶養人在三個月內將多領取的高齡津貼退回指定的財政賬戶。 

  第二十二條 因老年人個人情況變化導致高齡津貼變更或者停發的,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嘎查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告知高齡津貼變更、停發的理由和依據,保障老年人的知情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加強對高齡津貼發放的監督管理。 

  民政、財政部門要健全資金監管機制,定期或不定期專項檢查各旗區高齡津貼發放情況,及時發現和糾正有關問題。  

  第二十四條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的高齡津貼管理和服務工作;加強惠老政策宣傳,設立發放服務窗口,安排專人負責,嚴格按照規定審核確認,保證??顚S?,按月足額精準發放。 

  第二十五條 嘎查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做好高齡津貼發放的初審工作,組織開展政策宣傳,實施入戶調查、鄰里走訪等,積極協助有需要的老年人申請高齡津貼、參加資格認證、辦理銀行卡等相關事務。 

  第二十六條 高齡津貼補助資金實施全程預算績效管理。市民政局提出當前全市整體績效目標,市財政局核對、確認。相關績效目標確定后,隨同補助資金一并下達旗區。 

  年度執行中,市民政、財政部門協同指導各旗區對照績效目標開展運行監控工作,及時發現并糾正預算執行中存在問題。適時開展補助資金績效評價,主要內容包括業務管理情況、資金管理情況及使用效益等。評價結果作為調整政策、督促指導旗區改進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 高齡津貼補助資金應當按照預算下達的科目和項目執行,不得截留、擠占、挪用或擅自調整。民政、財政部門應嚴格按規定使用相關資金,不得向高齡老人或其家庭收取任何管理費用。補助資金不得用于工作經費,不得用于機構運轉、設備購置和基礎設施維修改造等支出。 

  第二十八條 從事高齡津貼審核發放的工作人員未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發放高齡津貼,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 老年人或者其法定贍養人、扶養人等以虛報、隱瞞、偽造等非法手段騙取高齡津貼,經旗區民政局查證屬實的,將按照相關規定報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并追回已獲取資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有效期5年?!抖鯛柖嗨故腥嗣裾P于印發鄂爾多斯市75周歲以上老年人高齡津貼發放管理辦法的通知》(鄂府發〔2017〕54號)同時廢止。 

 

    相關鏈接:《鄂爾多斯市高齡津貼發放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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